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财产分配细则的公告(首次)

2023.05.04  

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财产分配细则的公告(首次)

(2023)明宇生态公告第001号

  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渝05破申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渝05破203号决定书,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担任明宇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2年7月21日顺利召开,该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截止本公告之日,本案的清算工作已基本结束,管理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制作了本《财产分配细则的公告》,现将有关分配细则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到本报告出具之日明宇公司破产财产总额共计5,502,928.12元。包括债务人财产变价总额、管理人申请退还的税款、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等,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破产财产名称金额(单位:元)备注

  1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罐坝村十一社的房地产、房屋建筑物、苗木4771006.40-

  2明宇公司厂房内机械设备649871.00-

  3明宇公司名下的商标480.00-

  4租金收入77016.13-

  5六税两费退税2531.51破产前多收取的明宇公司的税款

  6管理人账户结息2023.08-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

  具体名单及可分配的金额见附件《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表》。由于本案未发现职工债权,也没有职工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债权登记,故本案没有职工债权。

  三、财产分配的顺序、方式、比例及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本案破产财产拟依照下列顺序开展分配工作:

  (一)破产费用

  截止目前,共计发生破产费用明细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5,502,928.12元为标的,按照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后减半预估,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为25,160.25元;

  2.管理人报酬(以财产总额测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之规定,本案管理人报酬将以明宇公司最终的财产价值5,502,928.12元为基数,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扣除本案中明宇公司承担的破产费用后,根据前述规定计算预估本案的管理人报酬预估共计185,487.63元,计算表详见附件2《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报酬计算表》。

  3.其他破产费用

  其中包括本案无证房屋的测绘费、资产评估费(该费用作为破产费用进行处理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金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40,5621.86元。

  由于本案中存在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上述费用已经管理人与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协商一致,由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上述破产费用按照其受偿金额的比例从其优先受偿的财产金额中进行支付,其余款项由明宇公司的无财产担保财产中进行支付。

  鉴于本案尚剩余部分工作,包括债权分配时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尚在诉讼的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注销费用、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收尾工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管理人将预留各类不可预计的费用,包括后期债权催收的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计10,000.00元,待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开展分配,详见附件3《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明细表》。

  (二)共益债务

  为了将破产财产效益最大化,管理人将明宇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继续出租给破产受理前该厂区及设备的承租人。该出租行为产生的房产税以及为保障厂区不受租户及其他外来人员的毁坏。继续出租房产及设备产生的房产税为4620.97元,保安费用为2400元。

  (三)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

  截止本分配细则,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共计3户,债权人享优先权33,076,975.11元。管理人根据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已与本案中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协商一致,由其特定财产变价价款中进行清偿其应当承担的破产费用份额。

  每位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的分配明细详见附件3《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明细表》。

  (四)其他债权的清偿

  截止到本次债权分配时,明宇公司没有发现职工债权,故本次分配未涉及职工债权的分配。按照明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债权清偿社保债权及税金债权,具体清偿金额详见附件。由于社保债权及税金债权无法获得全额清偿,故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劣后债券均无法获得清偿。如在此后发现明宇公司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将继续按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后续分配。

  (五)预留债权

  因重庆横空工贸有限公司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其依法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尚未有定论,故将其债权予以预留。

  以上为管理人根据现阶段的情况拟定的分配明细。如有相关人员对本分配细则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合法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本分配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该细则以及债权人此前向管理人提交的收款账户进行财产分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报告!

  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4日

  附:1.《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表》;

  2.《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报酬计算表》;

  3.《重庆市明宇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