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京黔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3.11.22  

 贵州京黔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3)京汇黔破管公告第004号

贵州京黔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黔2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陆英猛、吴中霞、沈雨红对被申请人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15日采取抽签的随机方式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为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同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破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黔27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京黔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现该裁定已经生效。

  贵州京黔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黔泊车公司”)的债权人应在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即2023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南州国际水岸北区9栋2单元1702;邮编:558000;联系人:魏律师(18502300727);宫律师(1734769186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京黔泊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京黔泊车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贵州京汇黔停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