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11.12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黔27破1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为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6日前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乡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室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南州国际水岸北区9-2-1702,联系人:刘绵经;联系电话:156791589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乡农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14时0分在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